3.民事裁定书(驳回公示催告申请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催……号
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对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号码……、票面金额……元……的×票公示催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不符合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制定,供基层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用。
2.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七日内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