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卷·下册)(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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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民事裁定书(抗诉案件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再……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诉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

……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纠纷一案,不服本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人民检察院作出……号民事抗诉书,向××××人民法院/本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本院作出(××××)……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简要写明导致诉讼中止、终结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五十一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终结诉讼。

……(写明诉讼费用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供因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法院提审或受指令再审时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