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民事裁定书(依职权对本院案件再审后,中止或终结诉讼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再……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原审原告:×××,……。
……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原审被告:×××,……。
……
原审第三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与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年××月××日作出(××××)……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简要写明中止、终结诉讼的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五十一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终结诉讼。
……(写明诉讼费用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依职权提起再审,中止或者终结再审程序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