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卷·下册)(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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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民事裁定书(依职权提审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监……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原审原告:×××,……。

……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原审被告:×××,……。

……

原审第三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与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提审用。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并非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所以在此裁定书中写明本院审查认为即可。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一般应当提审。

3.如果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裁定再审的同时不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则上述裁定的主文中不表述第二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