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民事判决书(遗漏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用)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民再……号
再审申请人:×××,……。
……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
……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本院(××××)……民×……号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追加×××(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为共同原告,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写明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向本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原审认定案件事实:……。本院原审认为,……(概述原审判决理由)。本院原审判决/调解书:……(写明原审判决主文/调解书内容)。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写明再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原审查明相关的事实进行评判)。
本院再审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再审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裁判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再审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的案件,作出判决时用。调解结案出具调解书的,可参考此样式制作。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应当直接追加被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为本案当事人,对于诉讼争议进行重新审理,撤销原审判决/调解书,作出新的判决、裁定。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审案件,如案外人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的,可以适用本样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四百二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