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民事裁定书(依申请对本院驳回起诉裁定,再审裁定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再……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本院(××××)……民×……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写明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简要写明历次审理情况)。
……(简要写明再审法院认定的与应否驳回起诉相关的事实)。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是否驳回起诉等再审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写明法律依据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原裁定的,写明:)维持本院(××××)……民×……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不应当驳回起诉的,写明:)一、撤销本院(××××)……民×……号民事裁定及××××人民法院(××××)……民×……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等制定。供人民法院依申请对本院驳回起诉裁定再审后,裁定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三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