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卷·下册)(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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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民事裁定书(依申请对本院案件再审,处理撤回再审请求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再……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本院(××××)……民×……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写明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的时间、理由等情况)。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果审查后不允许撤回再审请求的,则写明不准许撤回的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不予准许×××撤回再审请求。

……(写明诉讼费用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制定。供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本院案件再审,准许或者不准许当事人撤回再审请求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