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民事裁定书(中止再审审查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本院(××××)……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写明中止审查的事实根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审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制定,供人民法院中止再审审查程序用。
2.再审审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形,可以视情况中止审查。如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作出判决,另案已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则另案存在被改判的可能,此时应中止再审审查,等待另案的审理结果。
3.本裁定书简洁写明导致审查中止的情形,无需涉及生效裁判内容和申请再审理由等。
4.中止审查的裁定无需撤销。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恢复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