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16: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配套测试(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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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是中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但是,它实际上并未得到实施。

2.答案:B。解析同上题。

3.答案:C。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从而在我国恢复了自1956年中断了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法规。

4.答案:A。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又作了若干修正。

5.答案:D。《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6.答案:C。1968年香港政府制定了《雇佣条例》以取代原《雇主与仆役条例》,1974年、1977年、1981年、1985年和1990年又陆续对该条例进行增补修正。它是香港调整劳资关系的基本法律。

7.答案:A。澳门劳工立法起步较晚,1984年8月才颁布首部《劳工法》。这部法律,又称《澳门劳资关系法令》,于1989年作了修订,它是澳门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8.答案:D。台湾当局在1984年8月1日公布了“劳动基准法”。该法律就劳动契约、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童工、女工、退休、职业灾害补偿、工作规则、监督与检查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是台湾劳工立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在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采取单行法形式来颁布劳动法,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工会法》《工厂法》等法规。

2.答案:ABD。自英军占领香港以后,英国法律被引入香港,逐步形成了香港法律。在香港的劳工法渊源中,主要有三种:香港立法机构的劳工立法、国际劳工公约、习惯法。

3.答案:BCD。

三、简答题

1.答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历经了四个阶段,各有其特点:

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85年,为改革初期,主要立法有《矿山安全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等。这一时期的劳动工作一方面是恢复“文革”前行之有效的劳动制度,并进行适当改进;另一方面开展劳动制度改革的试点和探索。

第二阶段从1985年到1994年,《劳动法》制定以前,是劳动制度全面改革时期,主要立法包括《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工会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应的劳动立法主要是围绕着劳动制度改革来进行的,并逐步走向成熟。

第三阶段为《劳动法》颁布以后,劳动立法进入成熟时期。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届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我国劳动立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此后,劳动部制定了与《劳动法》配套的许多规章,包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第四阶段是从2007年之后至今的黄金阶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2007年至今,我国先后制定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这是我国劳动立法史上前所未有的黄金阶段。

2.答案: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香港经济的调整发展,社会及劳动结构日趋复杂,特别是在1966年和1967年发生大规模工人对抗行动后,香港政府非常重视劳工立法,开始建立一套完备的劳工法体系。此阶段劳工立法的特点是:

(1)加强了对雇员的保护。如1968年制定了《雇佣条例》以取代原《雇主与仆役条例》,1974年、1977年、1981年、1985年和1990年又陆续对该条例进行增补修正,1985年制定《破产欠薪保障条例》,1987年对此条例又予以修订。

(2)注重劳资关系协调体制的完善。1972年制定《劳资审裁处条例》;1975年对《劳资关系条例》进行修订。

(3)重视劳工规例的配套。例如,1955年颁布《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后,又相继颁布了与其配套的《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职业病通行规例》等20多项规例。

四、论述题

1.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订。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保障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该法共13章107条,内容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它把宪法中有关劳动的规定明晰化,同时又为制定具体的劳动法律规范提供了依据,从而加速了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

(1)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空白,成为法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劳动法》的颁布是劳动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为健全劳动法制奠定了基础。

(2)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了法律保障。《劳动法》对劳动者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及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应负的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履行的监督职能及对劳动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这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3)为进一步实施劳动制度改革保驾护航。《劳动法》的颁布有利于运用法律武器推行劳动制度改革,为改革指明方向,扫清障碍,为建立市场经济下劳动制度创造有利条件。

(4)全面规范劳动工作,把劳动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劳动法》规定了劳动工作各方面的基准和规范,使劳动工作的管理有了法定标准。

(5)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劳动法》的颁布使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更完善起来,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所遵循,有了法律依据,可以避免劳动争议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避免恶性案件的出现,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6)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劳动法》的诞生有利于我国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扩大我国的影响,在国际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形象。

2.答案:2004年修宪对《宪法》第14条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此宪法规范为2004年修宪的重要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在政府的管理之下,按照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保障人民生活而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的社会安全制度。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概括起来,社会保障制度有以下4个作用:

(1)“安全网”的作用。社会保障,民安所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功能就是保障人民群众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收入和基本医疗不受影响,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人民群众有生活来源,满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人民群众筑起一道“安全网”。

(2)“平衡器”的作用。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调节中高收入群体的部分收入,提高最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标准,减少贫困,适当缩小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使其保持在一个适度的水平。这样,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我国目前城乡、区域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且能够增加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

(3)“助推器”的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既有利于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促进劳动力的有序流动,一定程度上激发我国经济的活力,推动经济更快地发展,又可以避免社会消费的过度膨胀,引导消费结构更为合理,平衡社会供需的总量,有利于防止经济发展出现波动,实现更好的发展。

(4)“稳定器”的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为劳动者建立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帮助他们消除和抵御各种市场风险,避免因生活缺乏基本保障而引发一系列的矛盾,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此外,积极鼓励先富的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帮助那些困难群体,也可以融洽社会各阶层的关系,使社会不同阶层和谐相处、共同进步。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得到了较大的发展,比如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社会保险方面,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覆盖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保基金的支撑能力逐步增强;在社会救助方面,初步建立了以城市低保、农村五保、农村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为基础,临时救助为补充,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相衔接,政策优惠和社会互助相配套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方面,初步形成了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供养机构为补充,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为重点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慈善事业进入政府全面推动的新阶段。不过,客观地讲,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法律不够健全、监察执法不严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注意到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结合我国现有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循序渐进地予以制度化、完善化。同时这一条和人权保障条款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相互联系的,是我国加强人权保障力度的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