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采取国际劳工立法的形式来改善工人劳动状况的思想,早在19世纪初期就已经在欧洲出现。当时以英国为首的西欧工业国家在制定了工厂法之后,有人主张和倡导国际劳动立法,试图以国际间共同的劳工标准规范,平衡各国间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和保障工人劳动状况的改善。首倡国际劳工立法的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
2.答案:D。1890年3月15日,在柏林召开了有15个国家参加的临时会议,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柏林会议虽无实际结果,但却对促进国际劳工立法运动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00年国际劳工立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
3.答案:B。19世纪初期,首倡国际劳工立法的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多次向英、法、德等国上书建议制定国际劳工法律,但一直遭到各国政府拒绝。19世纪后半期,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各国政府才逐渐转变态度。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是瑞士。1889年瑞士政府向各国政府发出通知,邀请讨论国际劳工立法问题。
4.答案:D。“一战”后,参战国于1919年年初在巴黎召开和平会议。第一次预备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组织一个委员会,调查工人状况,并建议成立永久性国际机构。根据这一决议,由各国推派15人组成委员会,拟定了《国际劳工组织章程草案》和一个包括9项原则的宣言,于1919年4月提交“巴黎和会”讨论通过,编入《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篇。这个章程和宣言被称为“国际劳动宪章”。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
5.答案:C。国际劳工组织是1919年6月根据巴黎和会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正式成立的由政府、工人和雇主代表参加的国际组织。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的特点主要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机构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
6.答案:A。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国际劳工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关,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关,也是国际劳工大会及理事会的秘书处。
7.答案:C。
8.答案:C。
9.答案:C。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台湾当局继续占据中国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席位。l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恢复我国的合法席位,并通知我国政府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和其他会议。但一直到1983年,我国才正式参加国际劳工大会及其他活动。1985年国际劳工组织在我国设立了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二、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AD。1900年国际劳工立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1905年协会正式起草了两个公约草案,提交同年由瑞士政府发起召开的伯尔尼国际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关于(在火柴制造中)使用白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两个国际劳工公约,经缔约国批准即可发生效力,标志着国际劳工立法的开始。1913年协会起草了《关于禁止未成年工从事夜间工作公约》和《关于女工和未成年工工作时间公约》的草案,准备提交1914年国际会议通过,因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这次会议未能举行,国际劳工立法协会的工作也告停止。战后,新的国际劳工立法机构——国际劳工组织诞生了。
2.答案:ABD。
3.答案:ABC。
4.答案:BC。通常认为,国际劳工立法,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国际最低标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立法文件主要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是一种正式的国际公约,各成员国一旦批准,就要承担遵守公约的义务。建议书是一种非正式的文件,不需要成员国批准,只是供成员国在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或者政策时参考,不具有约束力。
5.答案:AC。
6.答案:CD。国际劳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是l919年《国际劳动宪章》所规定的9项原则,战后是1944年《费城宣言》所规定的10项原则。近些年来,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一些有关劳动和社会问题的重大决议,也是国际劳工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
7.答案:ABCD。国际劳工立法对成员国制定或修改本国劳动立法产生了明显推动作用,已经成为各国劳动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推动各国劳动立法趋于协调、促进各国的劳动保护水平、改善劳动者生活起着积极的作用。国际劳工组织一直以来努力制定一套国际劳工标准体系,以尽量统一各国的国内标准。但是,因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悬殊,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出的劳工标准往往很难同时满足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等不同类型国家的要求。此外,国际劳工立法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其目的是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和斗争以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公约和建议书的通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和雇主代表的同意和支持,工人代表实际上起不了决定作用,因此,就性质而言它属于资本主义劳动立法范畴,很难真正体现和彻底保障工人阶级的利益。
三、名词解释
1.答案:通常认为,国际劳工标准亦即国际劳工立法,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国际最低标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立法文件主要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因此,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也常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公约是一种正式的国际公约,各成员国一旦批准,就要承担遵守公约的义务。它可以分为基本国际劳工公约、优先国际劳工公约、一般国际劳工公约三大类。建议书是一种非正式的文件,不需要成员国批准,只是供成员国在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或者政策时参考,不具有约束力。
2.答案:所谓社会条款,是指在WTO协议中写入的关于保护劳动权的条款,缔约方如果违反该条款,其他缔约方可予以贸易制裁。其目的在于通过贸易制裁来保证有关社会基本权利的实现。相对于保护环境的“绿色条款”而言,社会条款有时也被称为“蓝色条款”,又称“基本国际劳工公约”“核心劳工标准”。发达国家主张通过实行“社会条款”来保证“公平竞争”,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当前形式下实行“社会条款”只能对发达国家有利,却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损害,因此反对在WTO规则中纳入“社会条款”。这就是所谓的“社会条款”之争。
四、简答题
1.答案:国际劳工组织是关于劳动问题的一个国际性机构,它是1919年6月根据巴黎和会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正式成立的由政府、工人和雇主代表参加的国际组织。它是当今世界上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国际组织之一。国际劳工组织不同于其他国际组织的特点主要是组织上的三方原则,即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机构和会议上,各国代表团必须由政府、雇主、工人三方代表组成,参加讨论,进行表决,也就是政府、雇主与工人共同在国际劳工组织这一平台上开展对话,对一切问题都平等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与投票。
2.答案: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理事会、国际劳工局。此外,地区会议和产业委员会是重要的辅助机构。
(1)国际劳工大会,又称国际劳工议会,就是会员国代表大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工作是:听取国际劳工局长的报告;通过关于劳工事务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并审查这些公约和建议书在各国的执行情况;批准理事会提交的预算;批准接纳新会员国;选举理事会成员;等等。
(2)理事会,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关。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协调该组织的各项活动,召开各种会议,并确定会议议程和进行必要的技术准备;选举国际劳工局局长;制定年度预算;决定设立国际劳工组织的某些机构以及召开各种会议;确定所设机构的成员和职能;等等。
(3)国际劳工局,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关,也是国际劳工大会及理事会的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它的主要任务是处理国际劳工组织的日常事务,包括为国际劳工大会准备材料和提供信息,应各国政府请求提供劳动立法与行政等方面的帮助,出版刊物,筹措资金,等等。
此外,国际劳工组织还设立了一些技术性委员会,协助国际劳工局工作;还定期召开区域性会议,研究区域劳工问题。
3.答案: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工立法的主要形式,统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在实践中,往往在制定一个公约的同时另外制定一个同样名称,但内容更为详尽具体的补充建议书,二者有所分工又相互配合。
(1)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文件;制定程序也大体相同,二者的草案都应当经过国际劳工大会的慎重讨论,且须经出席大会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同意,才能正式通过;二者都不能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除非成员国批准公约或者将建议书转化为国内法。
(2)二者不同点主要体现在效力方面。国际劳工公约由国际劳工局起草,然后提交国际劳工大会讨论,大会通过的公约通常在大会结束后一年内由会员国提交其国家权力机关以备批准。如果批准,会员国必须将公约的正式批准书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并由该国权力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或采取有关措施,以保证公约发生效力。如果权力机关不批准,会员国不受该公约约束,但需将本国有关公约所涉及事项的法律、惯例和现状报告提交国际劳工局局长。而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对会员国并没有约束力,不要求会员国履行批准手续,仅供会员国制定国内劳动法和采取其他措施时参考。
4.答案:由国际劳工公约与建议书所构成的国际劳工法,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但与一般国际法有所不同。其主要特点是:
(1)立法机构的组成具有“三方性”。这是其他国际机构所没有的独特原则。政府、劳工、雇主三方代表都参加各类会议(包括国际劳工大会)和机构,劳工和雇主代表可以自由讨论,独立表决。国际劳工立法的“三方性”,充分体现了国际劳工组织成立的宗旨,即促进政府、劳工、雇主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劳动状况,维护社会正义。
(2)立法所规范的范围,具有“国内性”。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所规定的条款,绝大部分是调整成员国的内部劳动关系的。只有极少数公约和建议书涉及其他国家的问题,如对外籍工人给予平等待遇以及对外国海员协助遣返本国等。从对成员国的适用范围上看,国际劳工法基本上限于本国的领土之内,并且有的适用于整个国民经济、有的仅适用于某一生产部门甚至某一种职业。
(3)会员国接受立法的约束具有“自愿性”。国际劳工公约与建议书在通过后并不直接发生效力。公约经成员国批准才对该成员国有约束力,而成员国是否批准公约,则完全由成员国自行决定,国际劳工组织无法干涉。至于建议书,则不需要批准,成员国是否采纳建议书的内容,可完全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决定,并且在采纳时可以任意取舍。
5.答案: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开展一切活动的根本依据。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和《费城宣言》的规定,该组织的宗旨在于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健康。它主张通过促进全世界劳动条件的改善与生活水平的提高,最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实现世界的持久和和平。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职能是:(1)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即制定国际劳工标准。(2)监督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所有批准公约的国家,都要定期向国际劳工组织提出关于已批准公约的实施报告,由审查各国劳工立法的专家委员会研究,并将研究结果通知各国政府。各国政府还应向国际劳工组织提供有关公约确已实施的资料,如统计资料和司法决定等。(3)在社会政策和管理、人员培训和使用方面提供技术援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劳工组织利用联合国提供的大量资金,同联合国的其他机构合作,开展技术援助工作。其内容多种多样,如帮助有关国家制定劳工法。(4)进行劳工问题的研究和教育。国际劳工组织研究工作主要是为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和开展技术合作提供资料和意见。
五、论述题
答案:通常认为,国际劳工标准亦即国际劳工立法,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与劳动者权益有关的国际最低标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立法文件主要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因此,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也常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公约是一种正式的国际公约,各成员国一旦批准,就要承担遵守公约的义务。它可以分为基本国际劳工公约、优先国际劳工公约、一般国际劳工公约三大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劳工公约。基本劳工公约,又称“核心劳工标准”,是指已经被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确认的,不论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如何,为保护工作中的人权都应遵守的八项国际劳工公约。优先公约是指这些公约的内容对于各国劳动制度与政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成员国应当加以特别注意的公约。其地位仅次于基本公约,但是比一般公约重要。建议书则是一种非正式的文件,不需要成员国批准,只是供成员国在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或者政策时参考,不具有约束力。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提出的劳动立法标准,对成员国制定或修改本国劳动立法产生了明显推动作用,已经成为各国劳动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推动各国劳动立法趋于协调、促进各国的劳动保护水平、改善劳动者生活起着积极的作用。国际劳工组织一直以来努力制定一套国际劳工标准体系,以尽量统一各国的国内标准。但是,因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悬殊,一些发达国家常常认为国际劳工标准过低,但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一些国际劳工标准却又显得脱离实际。
自1983年我国正式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以来,至2004年我国已经承认和批准了23个国际劳工公约,一些尚未批准的公约和无须批准的许多建议书也都不同程度地为我国近年来的劳动立法所借鉴和参考。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劳动立法的影响会日益加深。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正确处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内劳动立法的关系应做到:一方面,我国要参照国际劳工标准,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内劳动立法,从而使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的保护。目前我国的劳动标准从总体上来看是比较高的。例如,我国工人具有较高的工会组织率、国有企业职工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企业为职工提供了很多福利等。但由于我国劳动体制有很多方面与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如自由结社、集体谈判、反对就业歧视等方面,都可能与国际劳工标准发生冲突。故我国应参照有关国际劳工标准,特别是基本公约和优先公约,完善我国的劳动立法。另一方面,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改善是一个发展过程,受到经济、社会、历史和文化等条件的制约,我国应当从国情出发,逐步实现与有关国际劳工标准的接轨。
因此,我国须着重研究的问题至少应包括:各项国际劳工标准(特别是核心劳工标准)的内容、水平和特点;我国劳动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之间的差距以及存在差距的原因;我国扩大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特别是基本劳工公约)的范围有何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如何安排批准的顺序;现行劳动立法还存在哪些与我国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不符合的规定,对此如何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对于尚未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我国劳动立法应当如何实现作为这些公约主题的劳工基本权利;等等。
[1] 注:标有★的题目为重点题目,下同。
[2] 关怀主编:《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