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跋涉:未成年人司法“海曙模式”的探索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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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探索中寻求创新

海曙法院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探索,起初是从刑事司法审判开始的。2005年,时任刑事审判庭庭长的张丹丹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敏锐地感觉到在刑事审判中存在着一类需要重点关注的特殊群体——犯罪的未成年人。为了更好地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这一课题,她将《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研究》作为自己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选题。在此期间,她查阅了大量的国外关于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相关资料,了解到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内国际上已有的先进理念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例如,日本在全国设置了50多所心理鉴别所,对于所有犯错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鉴定,然后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当时已有许多国家设立了专职的缓刑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家庭情况、社区环境等方面进行调查,附上自己的意见,并将调查报告提交给法官,供法官在量刑时参考,如果缓刑官的非监禁刑建议被采纳,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后的帮教由缓刑官予以跟进;国外比较重视对未成年犯的亲情教育,如果未成年犯的家庭教育不好,不适合其成长,会对父母判处罚金,然后由政府出资,把未成年犯安置到有良好教养的家庭,由这些家庭的父母代替亲生父母来对未成年犯进行亲情教育。这些全新的理念、制度让张丹丹深受启发,思考如何把它们借鉴过来,适应我国的国情,并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法制路,这为海曙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改革播下了一颗种子。

随后,海曙法院开始了对未成年人审判组织机构的探索,从最初在刑事审判庭内挑选专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到建立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合议庭,再到独立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从只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展到综合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三合一”审理模式。

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法官的队伍配置方面,根据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特点,特意将政治意识强、业务素质高,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热爱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并具有务实工作作风的复合型业务骨干,选调充实到未成年人案件审判队伍中。同时充分考虑年龄层次、专业学历、性别差异,以培养一批“法官妈妈”“知心姐姐”为特点的未成年人审判法官,锻造出一支政治责任感强、业务能力精的未成年人审判队伍。

在工作机制方面,创立了圆桌审判、缓刑听证、社会调查员、心理鉴定、公益代理人、帮教基地、关爱妈妈、前科封存等制度,逐渐形成了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一个中心、两个延伸”的未成年人审判“海曙模式”,即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判前强化人格调查,判后落实帮教制度。未成年人审判的“海曙模式”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现场会、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全市法院推广,刑事审判庭先后被评为浙江省“青年文明号”、浙江省“青少年维权岗”,201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共青团中央联合授予“全国青少年维权岗”,2012年又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共青团中央联合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2013年海曙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授予宁波市五一劳动奖章。2016年再度获评“全国青年文明称号”,成为浙江省唯一一家获此殊荣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