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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缓刑听证制度
一、“海曙模式”中的缓刑听证制度
自2006年4月,海曙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缓刑听证制度,即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在查明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以未成年被告人的利害关系人为主体,邀请检察机关、社区代表、派出所等单位的代表,以听证会的形式围绕未成年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展开讨论,在参照评议结果的基础上,法院作出是否宣告缓刑决定的制度。
听证制度源于英美,是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即指权力的行使必须合法、公正,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程序在我国最初应用于行政法领域,后将其引入刑事审判对量刑进行听证即缓刑听证程序。虽然司法界对缓刑听证制度存在不同的声音,反对者主要是从司法成本角度质疑该制度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甚至从无罪推定的角度予以批判,但总体来说,在实践中对缓刑听证制度多数还是持支持态度。从效果上来看,缓刑听证制度也可以起到定分止争、减少缓刑对刑法正义冲击的效果,使得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更容易融入社区。而《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规定将为缓刑听证制度的广泛开展提供更大的立法根据和适用空间。从落实立法规定的需要来看,最好的方式无疑是促使被害人和社区的参与,重构缓刑裁量的参与权。由此观之,缓刑听证制度在立法推进和司法实践不断成熟的基础上,运用也会更加广泛。
海曙法院经过充分论证后,为准确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征、犯罪原因、其所处的家庭及社区环境,精准量刑和更好地衔接判后帮教工作,于2006年4月在浙江省范围内首先设立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适用缓刑听证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