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跋涉:未成年人司法“海曙模式”的探索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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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曙模式”下公益代理人制度运行的考察

2010年至2014年8月,公益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案件已达25件,且已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为了进一步提高公益代理人队伍的整体素质,2014年海曙法院与海曙区关工委联合成立了“银发护苗工作室”,聘请从当地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专业机构退休下来的老同志以及部分高校老师担任公益代理人,成为全省首个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公益代理人队伍。但在实践中,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问题。

1.没有深入了解,缺乏沟通基础

在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与公益代理人见面前是两个互不认识的陌生人,公益代理人不熟悉未成年人,也不知道该从哪方面着手来帮助他(她),而未成年人也往往会产生“他(她)是谁,他(她)是否会帮我”的困惑。虽然两者会进行一定的沟通交流,但交流非常简单,甚至多数情况下只是办案人员向未成年人说明一下公益代理人的来意,双方相互点下头就算认识了,根本不可能达到互相了解、互相信任。此外,大部分案件的办案时间紧张、工作量大,往往出于案件效率的优先考量,公益代理人和办案人员对于没有明显情绪问题的未成年人,不会再单独留出大量的交流时间。

2.缺乏精准对接

由于公益代理人数量有限,与未成年人的对接尚不能做到完全匹配,会存在需要其到场参与诉讼时因临时有事、找人替换等情况,致使1个公益代理人并不能一直跟着一个未成年人至案件的结束,而接替人员又往往是随机指派、临时上阵,缺乏对未成年人具体情况的了解,不能很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3.未成年人的选择权无法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公益代理人是否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启动权属于办案机关,因为当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无法到场或不愿意到场时,就会启动公益代理人制度,而不需要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意见。办案人员从公益代理人员库内挑选后直接把公益代理人带到讯问地点,并不需要提前询问未成年被告人意见。

4.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

公益代理人在未成年被告人被讯问时到场、参与庭审,但因缺乏对其的考核机制,难以正确评价他参与刑事诉讼的作用是否真正发挥,同时缺乏监督机制,活动的开展只能有赖于公益代理人有充足的时间以及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持续的热情,但随着时间的拉长,这种热情必定会下降,从而程序化、机械化地走过场现象日趋严重。

针对目前公益代理人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就进一步优化该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尊重未成年被告人的选择权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能到场或者不愿意到场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启动公益代理人制度时,可以告知未成年人,询问其意见。同时可以赋予未成年人申请变更公益代理人的权利,即当未成年人认为公益代理人未尽责保障其权益时,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公益代理人,但必须说明理由,且该权利仅限使用1次。

2.规定提前沟通的强制程序

保障公益代理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审讯前沟通十分必要,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初次接受讯问时。在未成年人初次见到公益代理人时,通过适当的沟通交流有利于两者增进了解、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初步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对公益代理人之后的参与诉讼效果有直接的影响,具有底线意义。因此,有必要在规范性文件中对公益代理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在审讯前沟通交流的最低时间、具体操作流程和相应的约束性条款等作出规定,以便减少未成年人在交流过程中的心理障碍,使其能展现自己的真实想法,主动求助,取得沟通的实效。

同时在理想条件下,未成年人与公益代理人的沟通应保持到刑事诉讼结束之后,使得公益代理人能够完整地发挥其在教育未成年人方面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成长,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3.逐步实现公益代理人的专职化

面对公益代理人数量不足,无法实现精准对接的情况,应适当扩大公益代理人的选任范围,在满足选任标准的前提下,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志愿者、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等都包含进来,这也是保证公益代理人的数量以及未成年人的选择权的必然之路。同时,新加入的公益代理人均应接受就职前的专门培训,以保证其作用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