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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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聘任制公务员,可否直接通知聘任机关解除聘任合同?

情境再现

王某是某法院的聘任制公务员,王某在协助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收取原告或者被告的贿赂,为自己攫取巨额非法收入。经群众举报,纪委监察委了解到王某的非法行为,决定对王某采取调查。王某在纪委监察委的同学得知这件事后,把纪委监察委将要调查王某的事情告诉了王某。为此,王某决定向单位辞职以逃避调查。王某向单位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后就再也不去单位上班了。王某向单位递交辞职信就可以解除与单位的聘任合同吗?

法律分析

依照《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1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的;聘任机关未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未依法为聘任制公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或者未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聘任制公务员可以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下,聘任制公务员以书面形式通知机关后可以解除聘任合同。其余情形下,聘任制公务员需要以书面形式向聘任机关提出申请解除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提出申请的,聘任机关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任合同。未获批准前,聘任制公务员不得自行离职。

但是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下,聘任制公务员是不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的。本案中,王某因为违法行为正在接受纪委监察委调查,同时王某可能还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因此王某不仅不能以递交辞呈的方式解除合同,同时也不能向单位递交解除聘任合同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