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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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什么情况下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

情境再现

王某大学毕业后报考公务员,但是几次都没有考上。后来王某在公务员招考信息中发现某技术岗位因为人才稀缺招收人数众多,但是招考信息中提示一旦被招录,单位会对招录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技术培训,且有最低服务年限。王某为了当上公务员,报考了这一岗位,并被录取。到岗后,王某参加了一次单位组织的专项培训,并约定培训后至少为单位工作满10年。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王某不仅不能适应当地的环境,而且越来越觉得公务员这个职业并不是自己喜欢和追求的。王某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单位领导,并且提出想要辞职。但是领导说王某在单位的服务年限还没有届满,不可以辞职。王某此时才想起来当初报考时招考信息的提示内容。

法律分析

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依据《公务员法》第86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若发生以上五种情形,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

王某辞职的事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如果王某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5年,那么依据《公务员法》第86条,以及《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6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的规定,王某属于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情形,是不得辞去公职的。第二种情况,如果王某在单位已经工作满5年,但是因为违反培训协议的约定,未满培训协议约定期限,原则上是不允许辞去公职的,如果王某坚持辞职,依据《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第12条规定,应当向所在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