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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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哪些事项只能由法律制定?

对于不同的事项,有的可以制定法律,有的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还有的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都存在区别。当它们之间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法律规定的内容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10)诉讼和仲裁制度;(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其中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是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此作出规定。对《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