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意事项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下列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2)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3)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4)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5)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在进行法制审核时,可以征求本行政执法机关法律顾问、专家的意见。负责法制审核的部门、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适用依据是否正确;(4)行政裁量是否适当;(5)程序是否合法;(6)执法是否超越权限;(7)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负责法制审核的部门、机构应当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
实际中,部分乡镇人民政府可能会认为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收集和固定只是工作流程,忽视了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但是,一旦进入行政诉讼,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已经固定,除非特定情形,乡镇人民政府不能再就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向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收集证据,而法院也更多地审查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中也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以常见的调查笔录为例,经常会出现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如只有一名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上签名;询问问题设定都是格式化的,甚至只有肯定或否定回答,无法体现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检查没有出示工作证件等。
3.如何理解“较大数额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何理解“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各地自行制定。目前福建省还没有制定省内统一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主要依据部级、省级各部门规章。比如福建省财政厅根据《关于转发〈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法〔2005〕3号),按照财政部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执行,即对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5万元以上罚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举行听证。
2002年,福建省建设厅实施的《关于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对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如下: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下同)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款。
4.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期限
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期限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执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并告知当事人。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需继续延长期限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延长事由告知当事人。
5.如何执行已生效的行政执法行为
对于已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并非所有的乡镇人民政府都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目前我国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等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具有直接强制执行权,对于法律没有赋予直接强制执行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为行文简洁,方便读者阅读,本书所称法律名称均为简称,后文不再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