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本通(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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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案例指引

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6期)

裁判摘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1]第四项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因此,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内容和具体要求是食品安全标准之一。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由此可知,食品生产者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但未标示所强调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的,违反了上述之规定,行政机关可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