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相较于现行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本条作了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签字”改成“签名”,以使民法典的词语表述保持一致;二是在“签名”之前加上“最后”作为修饰语,在“签字、盖章”之外加上了“按指印”,以更准确反映现实情况,并满足日常经济、社会生活的各种需要;三是在条文的末尾加上“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最经常使用的合同形式,本条规定的要式合同,也就是书面合同,通常以要式达成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比如: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以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各方合同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间不同步,则以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然,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成立的地点另有约定的,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当事人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适用指南】
本条适用主要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先以非要式合同方式成立后再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以哪个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二是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法律效力是否有所不同。
对于第一个问题,如果合同当事人先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依据本法第四百八十三条和第四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应当在承诺生效时即已成立,即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在此前提下,当事人再协商签订合同书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因合同已于承诺生效时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订立的地点,而不应以本条规定的合同书签订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对于第二个问题,首先,看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三者应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次,要看当事人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有无特殊的约定,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确定效力。最后,法律对此问题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比如票据背书的具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