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是物权保护的基本方式,修理、重作、更换属于广义的恢复原状。《民法典》第179条第1款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第5项为恢复原状,第6项为修理、重作、更换。修理是指物毁损时,通过一定的办法使其恢复到毁损之前的状态;重作是指当物灭失、毁损到不能使用等情形时,重新作相同性质、相同用途的物,使其达到与原物相同的价值;更换是指物毁损并且有与此物相同的种类物存在时,予以更换。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包括修理、重作、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