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问答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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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自何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事实行为”,就要从“法律事实”说起。法律事实可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其中自然事实包括两种:一是状态,即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下落不明、未成年人已成年等;二是事件,即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生死、不可抗力事由的出现等。在法律世界中,引起法律后果的自然事实是有限的,仅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事实主要表现为人的行为,而人的行为又可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即对行为人是否表达了某种心理状态法律不予考虑,只要有某种事实行为存在,法律便直接赋予其法律效果。

其次,具体到物权编的规定,能够引起物权设立或者消灭的事实行为,如用钢筋、水泥等材料建造房屋,用布料缝制衣服,将缝制好的衣物抛弃或者将制作好的家具烧毁等。物权编规定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就是指房屋建成之时、衣服制成之时、衣服被抛弃之时或者家具被烧毁之时,这些物的所有权或为设立或为消灭,即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而不需要遵循一般的物权公示方法。

最后,需要说明一点的是,我国存在许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情况,这种情形下的建房有的虽然缺少登记行为,但不能将这种行为形成的建筑物作为无主财产对待,对其所有权法律承认归建房人所有。比如,农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房,自建造完成之日,就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民法典》第232条的规定,此类合法建造的房屋因建造完成而取得所有权,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而未登记的,所有权人其后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