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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动产登记费应当如何收取?
《民法典》第223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在立法过程中,多数意见认为,登记机构不是营利性组织,目前我国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从事的登记工作一般也只是对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收取登记费,不宜与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等因素挂钩,把这些作为计费的标准。据此,民法典作出上述规定。立法过程中,有些意见认为,民法典不宜对登记收费问题作规定,登记收费的问题属于具体的程序性问题,可以由将来的不动产登记法去作规定。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民法典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对于社会生活中反映较多、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较为密切的问题,应当作出适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