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知识问答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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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民法典》第21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民法典对此只是原则性地作出衔接性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所需要提供的具体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此外,关于登记申请的其他问题,如具体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申请是共同申请还是单方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该如何处理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都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