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
虚假的意思表示,学理上称为“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虚假表示的特征在于,双方当事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出的意思不是真实意思,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欠缺效果意思,双方均不希望此行为能够真正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而言,虚假表示在结构上包括内外两层行为:外部的表面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作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行为,也可称作伪装行为;内部的隐藏行为则是被隐藏于表面行为之下,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行为,也可称作非伪装行为。比如,双方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买卖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表面行为或伪装行为;赠与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隐藏行为或者非伪装行为。尽管隐藏行为的存在与虚伪表示联系在一起,但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并不总是一一对应。具体而言,无虚假表示就无所谓隐藏行为,有隐藏行为也就存在虚假表示,但存在虚假表示,并不一定有隐藏行为。比如,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假装财产赠与,赠与行为是虚假表示,但并不存在隐藏行为。
对于以虚假意思表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所以对通过虚假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否定,是因为这一“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双方对此相互知晓,如果认定其为有效,有悖于意思自治的原则。而根据《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具体来说,如果这种隐藏行为本身符合该行为的生效要件,那么就可以生效。如在名为赠与实为买卖的行为中,赠与行为属于双方共同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隐藏于赠与形式之后的买卖则是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能否成就取决于其是否符合买卖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符合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则为有效;反之,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