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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什么是法人登记公示制度?
法人登记公示制度,是指登记机关要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法人登记事项经公示之后,即可产生两种法律效力,包括对抗力和公信力。通过赋予公示的登记事项以对抗力来保护登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赋予公示的登记事项以公信力来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确立对法人登记信息的公示制度,其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法人登记公示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集中表现在公示的效力上,即对抗力与公信力。公示的对抗力表现为已经公示的,可以对抗;未经公示的,不能对抗。公示的公信力表现为一旦公示,外界即可信赖该公示的内容,即使有瑕疵,对信赖该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也将加以保护。二是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公示制度的对抗力和公信力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化、稳定化,与之交易的第三人不必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辨别公示内容的真伪。因此,公示制度大大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即信息收集、进行谈判、订立契约并检查、监督契约实施的费用。另外,公示制度明确了当事人的责任,无论在登记过程中,还是在交易过程中均需尽注意义务,在使当事人谨慎从事的同时,也可以减少纠纷,降低整个社会的司法成本。
根据《民法典》第66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法人的相关登记机关包括: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二是编制部门,是事业单位的登记机关;三是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即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机关。同时,上述这些法规对登记机关公示法人登记信息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信息都要对外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