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原理简明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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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从典型历史案例看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成动因

目前,我们已知,知识产权是一种为了实现权利人财产利益的绝对权、支配权,其主要的权利类型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但显然,这些描述对于我们理解知识产权来说还远远不够,而新的一连串的疑问也会随即产生:在财产权体系中,为什么知识产权与物权的特性最为接近?既然知识产权和物权十分相似,那为什么知识产权产生的历史时期要远远晚于物权?在共性之外,知识产权和物权之间的本质差别究竟是什么?差别有多大?差异的根源到底是什么?若要解答这些问题,仅仅对概念进行抽象的比较显然是不够的,我们需要走进历史之中,从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的形成过程出发,探寻权利面貌背后的秘密。

下面用一则小故事作为找寻以上问题答案的切入点。故事发生在17世纪,著名科学家伽利略曾经发明了一种灌溉机,为此,他向当时的威尼斯国王写了一封信,信中写道:“国王陛下,我发明了一种方法简单、成本低廉、使用方便的扬水灌溉机械,仅用一匹马的力量,即可使二十个管口不断地向外喷水。我费了很大力气,花了很大代价才完成它。因此像这样的发明,如果变成所有人的共同财产,是不能被容忍的。所以恳求您,除了我和我的子孙或从我的后代手中获得这种权利的人以外,在四十年内或在规定的期间内,不允许任何人制造和使用我所发明的新机械,即使是制造了,也不准使用。如果有人违反,希望陛下考虑处以适当的罚金,将罚金的一部分归我所有。如蒙陛下垂恩,为了社会的福利,我将更热心地将力量倾注于新的发明上,为陛下效劳。”[3]

伽利略的这封信,可以看作专利制度产生和发展的一个缩影,而对于这封信起因的分析和故事走向的预测,有助于我们对以专利制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原理产生直观的认识。

首先,我们要问,伽利略对于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和使用自己发明的行为感到愤慨,为什么不直接起诉自己的财产利益遭受侵犯,而是向国王寻求禁止他人制造和使用新机械的禁令呢?对此,很多人认为,这是因为,发明创造是一种无形的财富,它不能像有形的物那样直接掌握在权利人的手中而免于他人的侵犯。虽然这样的说法不无道理,但这只能表明,如果发明创造是一种财产利益,那么这种利益是无法通过占有的方式避免被侵害的。而现在的重点在于,即便伽利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行为人给予相应的赔偿,他也没有正当的依据,起诉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伽利略的诉求并不是遭受了财产上的实际损失,真正让他备受打击的是他人擅自制造新机械的行为,会导致其基于发明获得潜在市场收益的愿望落空,甚至这些原本可以归己的收益,会因为他人对新机械的制造和使用而落入他人的腰包。

但是,对于传统的民法原理来说,一来,法律难以保护私人当前还未获得、只是在未来通过市场交换所取得财产收益的可能性;二来,伽利略的诉求内容并不是对自身已经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而是对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新机械行为的禁止和约束,这种限制他人行为的意愿,与民法追求“平等”和“自由”的价值取向是相违背的。所以,在没有正当依据的情况下,这一诉求无法得到民法的支持,而伽利略向国王寻求帮助,本质上是向国王寻求一份特权,即希望自身能够获得制造、使用、销售新机械的市场垄断地位。

其次,我们好奇的是,威尼斯国王会同意伽利略的请求吗?在此,我们可以揣摩一下威尼斯国王的心思。从情理上看,某项产品的销售市场原本并不是伽利略的,甚至不应该为任何人私有,因此,是否同意伽利略的请求应在模棱两可之间,甚至国王可能并不在意一个发明家能挣多少钱或者遭受了多少潜在损失。真正触动国王的,其实应该是这句话:“我费了很大力气,花了很大代价……变成所有人的共同财产,是不能被容忍的。”对于国王来说,他真正在意的,是发明创造活动可以有效提高本国的生产力,且提升民众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从而有效刺激和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一旦一位发明家的创造积极性遭受了打击,国家对这样的诉求不闻不问,则等于认可了任意使用他人的发明创造在行为上的正当性,进而向民众暗示:“自己发明”不如“等待别人发明”。

可以想见,这样的结论所导致的恶果并不在于一个发明家可能因此少获得多少收益,而在于整个国家的发明家都可能会丧失发明的动力和热情。但相反,如果伽利略的垄断特许请求得到了支持,之于国王来说,他自己不仅不会受到任何的影响,反而能给全社会提供一个积极的示范——鼓励民众向伽利略那样多多从事发明活动,发明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通过上述分析,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了国王最终的选择。

在知识产权制度萌芽的早期,像伽利略这样基于发明或图书出版向王室或政府寻求市场垄断的行政特许在历史上比比皆是,不出意外,这些申请基本都得到了公权力的认可,而当一个国家开始按照统一标准向发明家或出版商们批量授予“行政特许”时,这些特许便最终以专利权或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早期形态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因此,通过这起历史上发生的真实案例,我们应当认识到,虽然为了方便理解,在学习知识产权之初,往往习惯于用抽象的权利概念比较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同与不同,但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过程则在提醒我们,知识产权与传统民事权利的本质差异,也许比通过概念比较所得出的结论还要大。而要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并且深入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原理和价值取向,可以在接下来的分析中,以伽利略的故事给我们的启发为线索,步步推进,进而得到最终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