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实用问答(附新旧对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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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知识、能力和资格的规定。

(1)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指挥不当、调度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从立法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提出要求,使其不仅懂生产经营,也懂安全生产管理,这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条首先明确了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知识和能力方面的要求: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这一要求比较原则,如何确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既要考虑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又要考虑经营规模,还要考虑单位的专业性质、危险程度等因素。一般说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需的安全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够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说,还需要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有比较具体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

(2)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由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专业性强、危险性大,属于事故多发的领域,因此,对这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应当有更高的要求。根据本条规定,对前述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而这种考核,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