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实用问答(附新旧对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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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本条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1)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要求。

安全生产的局面不会自然出现的,必须有人具体管,有人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中有不可缺少的作用。近年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很多都是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因此,安全生产法必须对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问题提出要求。

本条规定首先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提出了法定要求,即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的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作其他工作的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的危险因素大,生产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本条对上述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本条对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要求也相对灵活一些,给了生产经营单位更多的自主权。即根据这些单位的不同规模,分别作出要求: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本条中的“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承担其他工作,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应当说明的是,单纯从安全生产的角度考虑,要求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不为过。但考虑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的要求上,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到在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的同时,尽量尊重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本条规定即体现了这一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