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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何要求?
答: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安全生产法关于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执行的规定。
制定并及时修订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国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重要方面,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标准,生产作业、施工的工艺安全标准,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安全标准等。这些标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严格执行。
根据2017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逐步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公安、税务标准暂按现有模式管理。也就是说,保障安全生产的原有强制性行业标准,可继续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