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何划分监管范围?
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同时,安全生产又涉及各行各业和社会的方方面面,从有利于加强生产监督管理的原则考虑,需要有一个综合部门对各个领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负责,并行使必要的协调、公共服务等职能。根据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安监总局的职责划入应急部,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据此进行了调整。
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要有高效的政府管理机构监督实施。否则,再好的制度也等于一纸空文。安全生产法正是基于这一目的,在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同时,由于安全生产涉及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领域十分广泛,各行业的情况和特点又有很大的差别,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还必须充分发挥专门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优势和作用。否则,很难体现专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目标也很难实现。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有:公安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生产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筑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交通运输各部门,分别负责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也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