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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干部考核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2019年4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明确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一是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应当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工作责任。二是要做好考核与评定工作。根据需要,党委可以组建和派出考核组。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干部考核工作与其他业务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整合考核力量,归并考核项目和种类,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每年可以选定部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重点考核。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考核等次具体评定标准。三是要加强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实造成严重后果、本地区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等工作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党委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认真受理有关举报、复核、申诉、严肃查处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