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为了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2004年4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是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步骤,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办法》有利于规范党政领导人才的正常流动,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全面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办法》共16条,分别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程序,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由党委常委会主持,经五个程序:公布党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宣布表决结果。二是明确了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干部的决定程序。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干部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决定经五个程序:根据党委意见,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用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全委会成员收到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反馈;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党委常委会汇报;经征求意见,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不同意的,党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不予推荐的决定;反映拟任或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党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根据情况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推荐的决定。三是规定了参照执行情况。党的地区、盟委员会对县(市、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决定,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党的县(市、区、旗)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