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由于我国法律在拼车问题上还没有出台专门的规定,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拼车法律纠纷时意见也不尽相同,因此关于拼车行为的法律定性还存在一定争议。实务中,法官一般会根据我国刑法、民法有关法条的规定,以及法理理论和原则精神,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对拼车问题作出裁决。
一般来说,拼车纠纷发生在非营利性质的私人车主和相熟的邻居、同事或朋友之间。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带有营利性质的私人车主与乘客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非法营运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拼车纠纷讨论的范围。
一、拼车是好意施惠还是民事法律行为?
拼车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好意施惠的关系,还是成立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民事法律关系?
判断“拼车”行为的性质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在案例26中,何某好心载张某,并没有收取张某费用,在理论上被称为“好意同乘”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车辆驾驶人何某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但实际上具有了运输人的身份,仍然负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即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何某驾驶车辆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无偿拼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算?
在案例26中,何某“炫技”高速驾驶车辆显然存在过错,理应向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是免费搭乘,根据我国民法中确立的公平原则,应当对何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程度进行限定,相应减少或者免除何某的赔偿责任。
同理,在案例28中,刘某好心搭乘志愿者胡某等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事故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理应向胡某等人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在责任认定上考虑到了公平原则和善良风俗,在主持调解时适当减轻了刘某的责任。
三、有偿拼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算?
案例27中的情况有所不同。韩某、吴某之间口头上达成了长期“拼车”的协议,且韩某按次向吴某支付车费,此时韩某与吴某之间建立起了事实上的运输合同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意义上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就某个事项中的权利和义务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不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我国《民法典》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案例27中,韩某、吴某之间约定了拼车事项,吴某需要履行运输义务,同时享受获取车费报酬的权利。对应享受乘车的权利,韩某应履行支付车费的义务。因此可以认定韩某、吴某之间的拼车行为是一种运输合同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民事合同讲究权利义务之间基本对等,如果韩某支付的车费只够分摊运费成本,不足以让吴某实现与市场营运车辆类似规模营利的话,考虑到公平原则,法院也应当考虑适当减轻吴某的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因为意外事件,如车辆正常行驶中轮胎爆胎导致交通事故,驾驶人尽到了注意义务,属于无过错的情形。此时,如果驾驶人、同乘人都受到人身损害,基于公平的角度,驾驶人一般也应当免责。如果驾驶人自己没有受伤,而同乘人受了伤,驾驶人应适当给予伤者一定的经济赔偿,以体现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