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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案例20:未如实填报婚姻状况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2018年刘女士被一家私营公司录取,在填写入职登记表的时候,本已结婚的她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了“未婚”,2019年怀孕后办理相关手续时,公司发现刘女士已于2015年结婚。公司即认为刘女士不诚信、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要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刘女士则提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在解约无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又以刘女士不适应岗位为由,将其调到一个基本工资较低的岗位。刘女士为了顺利生产,只好选择忍气吞声。等到休完产假回来后,刘女士本以为可以报销生育费用,不料又被告知单位根本没有为她购买生育保险,并且单位已经准备在哺乳期满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再被单位为难的刘女士究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