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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案例7:以“民间借贷”为名骗取钱财挥霍构成犯罪
彭某原是一家经营湘菜馆的老板,因经营不善,加之包养情人、个人挥霍等原因造成负债累累,资金周转困难。在明知自己已经没有合法资金来源、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彭某仍然以餐馆扩大经营、投资生意为由,高息向多名被害人借款共计500多万元。所“借”款项除部分用于偿还其他被害人本金和支付利息外,绝大部分归个人挥霍使用,并没有实际用于餐馆经营和投资其他生意。后经债权人举报,公安机关对彭某立案侦查,彭某坚称自己是投资失败,不承认存在诈骗犯罪行为,也拒不交代钱款去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在明知自己负债已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隐瞒自身真实财产状况,虚构借款用于生意经营和投资的事实,以支付或约定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多名被害人信任,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在形式上看似民间借贷,但实质上是以“借”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