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医院致人损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案例实录
某服装厂下设一家保健医院,配备了一名医师,主要为厂内部职工进行简单治疗。一天,外部社会人员陈某来医院治疗咽炎。由于有朋友介绍,医院医师碍于情面,为陈某配制了药液为其输液治疗。随后,陈某出现了恶心呕吐症状,后经公立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为过敏性休克致死。陈某的家人以医疗事故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该保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内部医院致人损害能否以医疗事故来处理呢?
律师分析
企业内部医疗机构应按国家医疗机构标准设立,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执业活动超出规定执业范围,违反规定使用处方药品,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医师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健医院医师为单位外部人员诊疗,其行为属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该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表现形式。不过,由于该保健医院是服装厂下设的内部医疗机构,因此应当由服装厂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温馨提示
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对外部开放。如果因对外开放引起了医疗事故,则应当由设立该医疗机构的单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自测小题
选择: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10]( )
A.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
B.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
C.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
D.向患者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