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处分权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受让人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案例实录
袁某急需一台电脑,便托朋友方某帮其购买一台。正好方某手里有一台新电脑急于出手,方某便将该电脑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袁某,而袁某也因为价格便宜欣然接受。谁知,1周后某公司工作人员找到袁某,告诉他这台电脑是方某在离职前从公司偷的,要求袁某归还。袁某认为自己是花钱买到的,自己购买电脑的行为属于善意,不应该返还。那么,袁某能否因善意取得而拥有该电脑的所有权?
律师分析
袁某不能以善意取得获得该电脑的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方某将原公司电脑偷出出售,其对该电脑是无处分权人。虽然袁某不知道内情,但他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的,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袁某应当将该电脑返还公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温馨提示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赃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他人财产的,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自测小题
选择:受让人根据善意取得取得不动产或动产之后,原所有权人可以向谁主张赔偿?[6]( )
A.受让人 B.无处分权人
C.受让人和无处分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