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预告登记的房屋,卖方还可以把它抵押吗?
案例实录
周先生将自己的一套自住房卖给穆先生,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择日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不被侵害,穆先生对该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后来,周先生因为急需用钱,又将该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牛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牛某的抵押权对穆先生是否有效呢?
律师分析
牛某的抵押权对穆先生是无效的。为了保障房屋购买人的权益,《民法典》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建立本制度的目的是限制不动产权利人“一物二卖”及擅自抵押等行为,保护市场交易安全有序,并保证购买人的利益实现。也就是说,一旦进行了登记预告,在有效期限内,原房主将此房屋再次出售或者抵押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本案中,由于穆先生对该房屋进行了预告登记,所以周先生后设定的抵押权对穆先生不发生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温馨提示
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这样,所登记的请求权就能得到保护。预告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所以开发商违背预告登记内容的处分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些处分行为既包括“一房二卖”,也包括给已出售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等。
自测小题
选择: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何时设立?[13]( )
A.抵押合同成立时 B.抵押合同生效时
C.办理抵押登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