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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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企业可以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吗?

案例实录

今年6月,王某应聘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一职。该公司对王某的学历、能力及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后,于7月向王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并加盖了公司公章。王某接到录用通知后,辞去原来的工作,按照该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体检,结果显示王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之后,该公司向王某发出了不予录用的通知。王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要求该公司依法录用自己。王某的要求被该公司拒绝。那么,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呢?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另外,《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由此可见,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就业歧视,严重侵犯了王某的平等就业权。该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录用王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温馨提示

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宗教信仰歧视、疾患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等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使个人尊严遭到侵犯,也使广大求职者与工作失之交臂,造成了人才的极大浪费。因此,在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下,为构建和谐社会,我国陆续实施了多部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均严格禁止用人单位以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员工,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自测小题

选择:以下哪些行为属于就业歧视?( )[1]

A.某餐厅招服务员要求不得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B.某公司行政岗位招录,只招录男生

C.某公司规定只招录汉族的员工

D.某公司要求招录的员工不得信基督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