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以一方名义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实录
在南方打工的王某回到家乡后,首付10万元买下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不久后,他便和女朋友李某登记结婚了,婚后取得房产证。但是,婚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感情不和闹离婚,李某提出她婚后共同承担了房贷,还出了装修费,要求分割房产,王某不同意。王某表示,婚姻期间两人用工资共同还贷约8万元,还有约20万元的房贷未付清。该房屋现在若出售能卖约70万元。两人要离婚,这房子该怎么分?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处理,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可知,本案中涉诉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应归属王某,未付清的20万元房贷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婚后二人用工资共同还贷8万元,应确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债务,现双方离婚,应对此部分进行分割。
该房的增值部分(70万元减去房屋总价38万元为32万元)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温馨提示
现在购房大多以贷款方式购买,一方婚前贷款买房,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甚至房产证也在婚前取得,按照《民法典》的字面意思,这套房子似乎是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前首付很可能只是房款的一小部分,另一方在婚后承担了还贷义务,如果简单认定该房子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显然对另一方不公平。即使婚后还贷是婚前买房一方用个人收入来归还的,但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还是在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因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给这种情况提供了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款项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这体现了付出与所得相符合的公平原则。
自测小题
选择:陈某大学毕业后,用自己的积蓄全款买了一间门面房,不久后,他和女友结婚。婚后,由于陈某工作繁忙,无暇打理资产,基本上都交给妻子管理。门面房的出租、维修等都是妻子在处理。最近,两人打算离婚,关于该门面房和租金收益的归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 )
A.门面房和租金收益均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
B.门面房和租金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门面房是陈某的个人财产,相关的租金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