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继承法律常识小全书:案例自测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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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可以随意翻看另一方的信息吗?

案例实录

胡某与谢某在打工期间相识、相恋,并很快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由于胡某工作能力较强,便要求谢某在家照顾家务,谢某表示同意。虽然谢某赋闲在家,但其交际能力很强,交往对象中不乏男性。对此,丈夫胡某颇有微词,但谢某认为这是自己的正常交往,不应该受到限制。之后,胡某便经常查看谢某的手机,甚至接听谢某的电话,为此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后来,当胡某发现谢某手机中的信息有些暧昧时,忍无可忍,对谢某拳脚相加,导致谢某身体多处受伤。那么,夫妻一方可以随意翻看他方的信息吗?

律师分析

夫妻双方应当有自己的空间,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全部公开。《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也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偷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犯罪。而随意翻看他人信息的行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也是对另一方的不信任,这种行为极易引发另一方的反感,进而触发矛盾,影响夫妻感情,性质恶劣的还可能被依法要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胡某的行为显然已经侵犯谢某的隐私权。另外,胡某对谢某实施暴力,还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温馨提示

夫妻是一种十分亲密的家庭关系,夫妻之间互负权利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和义务并不影响夫妻一方作为公民所应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夫妻之间一方无论以何种理由擅自偷看另一方私人信息或者偷拆另一方信件的行为,另一方都是可以拒绝的。即使是夫妻,也享有基本的隐私权。如果一方侵犯了这一权利,不仅违反了《民法典》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自测小题

判断:《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据此,如果夫妻一方要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经营赌场,另一方也不得干涉。该说法是否正确?[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