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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用人单位有哪些劳动保护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5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中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信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据:《劳动法》第54条;《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