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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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知识产权价值论的基本脉络

参照法价值研究内容中的关系论、评价论、作用论和实现论,可以将中国知识产权价值论的基本脉络分为价值的基础来源、价值的评价方式、价值的基本目标和价值的实现途径等不同内容。

(一)知识产权价值的基础来源

价值的主客体关系是建立在一定的基础框架之内的,价值会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调整以知识产品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集合,必然会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等环境下产生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方式、价值目标和实现路径。从“封建特许权”到“私人财产权”的数百年孕育才产生了近代知识产权制度,政治、经济、科技、思想诸因素都是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土壤。在早期的上述知识产权制度构建中,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始终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价值来源。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基础,以良好的创造性文化为背景,知识产权制度所保障的以智慧创造为核心的知识产品才能够得以商品化,才会进一步通过法律制度的政策供给达到弥补因知识产品边际成本过低而造成的市场失灵。同时,也只有在私权文化丰富的环境下,才会将早期以皇家特许权和特殊垄断能力形式出现的知识产权内容演化为具有鲜明私权和人权属性的权利形态和制度模式,并反过来促进其赖以生存的文化经济环境的进一步完善。例如,版权制度根源于资本主义的兴起。版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从起诞生之初的含义来看,即是禁止其他出版商未经许可出版同一图书的权利,而实际上这是源于资本的增值需求。由于印刷技术的应用,生产设备和原材料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同时由于排版费时费力因而每一版本必然要求大规模的生产,由此而产生图书库存和随之而来的销售风险问题。原有的所有权制度和合约制度显然无法阻止第三人再为印刷和出版同一图书,于是新兴起的出版商便要求法律限制自由竞争,禁止其他商人印刷出版同一版本的图书,由此而促成以贸易规制为其基本功能的版权制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版权的产生源自资本主义兴起之后在贸易政策上规制商业竞争的需要。注264也就是说,版权制度产生的价值渊源在于作品经济价值的激励。从专利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其源于资本主义兴起之时商人限制竞争从而保障其资本回收和实现利润盈余的需要。作为投资者的商人,为获得稳定的预期和保障,必然要求法律制度限制行业内部的竞争,给予其在市场上的某种优势地位从而收回投资并实现盈利。此即是专利制度产生的动因。注265与版权法一样,近代商标法同样源于行会的商事习惯法。商标作为确定商品来源和区分不同商品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商品销售和实现商人投资回报的重要性日益显著。注266因此,当制度与基础环境达到和谐时,也正是制度价值得以最好彰显和最佳实现之机。

(二)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价方式

价值作为主客体关系的载体或内容,主体或客体的形式界定当然成为价值判断的核心。在价值判断的实践中,主体界定往往成为难点所在。因为客体作为客观存在,易于固定;而主体虽然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同时拥有主观属性,不同主体的认识不同、立场不同,从而导致最终的价值评价结果大相径庭。法价值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辩证统一,决定了法价值既需要借助主体的评价而形成相对稳定的价值目标和主客体关系的描述,同时法价值超越主体的绝对指向,又将评价主体剥离,从而塑造法价值的客观性目标。回归到知识产权领域,知识产权制度的多元利益主体使得价值评价成为价值目标和价值实现的前提。如何将客观的、共同的法价值转化为知识产权制度赖以建构和发展的价值基础,则更多地需要从价值评价的角度进行研究。

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历程中,评价主体也是始终根据不同的历史时间和社会背景对制度力求达到的价值目标进行调整,从早期的控制市场、追求秩序优先,到知识产权制度从单一向多元整合发展时期的追求效率优先,再到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讲求公平正义优先的价值评价。同时,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评价和选择,也必然带有鲜明的主体色彩。例如,美国1790 年著作权法奉行的是低水平保护政策,游离于《伯尔尼公约》长达102年之久。其后美国随着文化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而逐步强化其著作权保护水平。注267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于1885 年公布了专利法,但长期排除药品及化学物质专利,直到1975年修正案中才得以改变。注268由此说明,不同国家作为不同价值评价主体,即使都是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需求也是不一致的。这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深刻启示:知识产权价值评价不可盲目跟风,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者要从本国国情出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进程都要缜密考虑。正如联合国报告所建议的那样,发展中国家在遵守国际公约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水平,作出正确的价值评价,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注269

(三)知识产权价值目标和价值实现

价值目标的研究构成了价值研究的核心,而在制度价值的研究中,价值目标和与之相适应的价值体系,构成了制度的目的性价值和手段性价值的统一。价值目标将抽象的价值关系表达为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制度体系和权利关系。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价值目的的分析必然将知识产权制度所蕴含的区别于其他制度的自身价值得以实现。同时知识产权制度所实现的价值目标也必然与其上位的价值概念紧密联系,构成了法律价值体系的完整一环。

与价值目标休戚相关的价值实现,也同样是价值体系研究的关键内容。价值实现是价值体系理论的末端环节,也是连接价值理论同制度结构的纽带。如何保障价值目标得以实现、如何实现价值目标是价值实现的主要问题。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在制度层面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知识产权制度移植中的不协调,已经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出现了明显的制度排斥和水土不服,制度的权威和价值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和阻碍。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价值体系的研究,必然需要将结论放在价值实现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