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准相向动词
在相向动词句中,行为所关涉的参与者可以不止两个个体,对于典型相向动词来说,这种情况并不改变行为的相向性质。
有时,超过两个的个体实际上形成两个集体,因此,行为仍在两方面之间进行。如(35),其实就是五名对五名,有时还用连词或介词标明这两方面,如(36)。
(35)这十名运动员正在比赛篮球。
(36)两人跟汪厚处平素不往来。(钱锺书《围城》)
根据变换句式,我们知道,当两个S用在主语中时,其他位置就不能出现S;如果其他位置又有S出现,那主语必定只是形成集体的一个方面(S1),不再是双方(S1S2),例如,“张红李清”在(37)中是S1S2,整个句子是(a)式句,在(38)中却只是一个S1,S2是王华,整个句子是(c)式句:
(37)张红李清碰见了。(S1S2+V)
(38)张红李清碰见了王华。(S1+V+S2)
两句中个体数目虽然不同,但是都只有两个方面参与行为。
有时候,这些个体组成若干个“对子”,动词表示的是许多个小行为的总和,而每个小行为仍是在对子的两方面之间进行的(不排斥同一个体进入不同对子,如例(40)):
(39)今年春节村里的五对青年将结婚。
(40)十几个孩子在交换着拣到的贝壳。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只有(a)式,因为(b)(c)都是明确划分出S1和S2两方面的,如:
(41)他们在跟那三个孩子交换贝壳。
(42)下半天寡妇碰见他们五人。(钱锺书《围城》)
汉语中另有一类词,它们所表示的行为也涉及不止一个参与者,如“商量、讨论、合作、共事、聚会、串通”,但当主语由超过两个的个体充当时,这些个体既不形成两个方面的集体,也不组成若干个对子,而是每个个体只作为集体的一分子在起作用,因而可以叫作“集体动词”。如:
(43)会上大家在热烈地讨论。
(44)这六位排坛宿将再次合作。
显然,集体动词不是典型的相向动词。然而,我们注意到,集体动词中的很大一部分都具备相向动词的重要特征。
在一般情况下,这部分词要求有并列或复数的词语做行为主体,不能只出现一个个体,因此(43)(44)都是合语法的,而(45)(46)却站不住:
(45)*会上老王在热烈地讨论。
(46)*小李再次合作。
参与行为的每个个体,可以分用在主语和介词后两种位置(相当于(b)式),有的还可以分用在主语和宾语两种位置(相当于(c)式),这样就把行为参与者分成两个方面,和相向行为十分接近,如:
(47)你们……不跟群众商量。((b)式)(浩然《春之歌》134页)
(48)他们三人在村口会集了东庄的青年们。((c)式)
行为参与者也可以少到两个个体,这时,语法、语义特点愈加接近相向动词,如:
(49)两个人商量一阵,达成这样一个协议。((a)式)(刘澍德《拔旗》)
(50)赵太爷便在晚饭桌上,和秀才大爷讨论。((b)式)(鲁迅《阿Q正传》六章)
(51)他串通了一个走私犯,盗窃文物。((c)式)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把这类动词看作“准相向动词”——B类,它区别于A类之处是,当(a)式的主语是超过两个的个体时,不表示相向行为,而表示共同行为。
这里说的只是“集体动词中的很大一部分”,就是说,另外有一部分是并不全部具备这些特征的,如“传阅、凑合、鼎立、起哄、群居、散居、云集”,它们也要求用复数或并列词语做主语,但一般不能分成两个方面用在(b)(c)式中,这部分集体动词不属于准相向动词。
根据主要的语法、语义特点,A类词和B类词基本上是能够分清的,但也不是处处泾渭分明。有少数词在同样意义上兼着相向和共同两种性质,如“比赛”用于球类,具体行为必定在两方面之间进行,用于田径,就可以是分不出两方面的共同行为。甚至有些典型的相向动词在一定条件下也难以分出行为的两方面,而接近于共同行为,如“他们三人在三岔路口碰见了”。因此,本文附表中具体词项的归类,是按照主要特点做的初步处理,有待进一步讨论。
准相向动词可以分为B1、B2、B3三个小类,分别对应于A1、A2、A3三类。它们用在(a)式中一般表示集体行为,用在(b)式、(c)式中则表示分成两方面的相向行为。
B1类如“合作、合影、集合、交谈、结盟、分手”。用在(a)式中的例子如(44)。(52)(53)是用于(b)式的例子:
(52)咱俩得跟他们三个人合作。
(53)陈校长王老师正在和同学们交谈。
B2类如“联合、团结、会合、会集”,用于(c)式的已见(48)(51)两例,以下两例分别用在(a)式和(b)式中:
(54)这条大河的三条支流已经汇合。
(55)我们已经跟小王他们会合了。
B3类如“合谋、合演、合用、讨论、商量、商议”,以下两例分别用在(a)(b)两式中:
(56)全家人正在商量挖井的事。
(57)我家一直和另外两家合用一个厨房。
当然,宾语O也常常不用,如(43)、(47)、(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