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公众对于法国革命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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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序言

J.G.费希特(1762—1814)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重要代表。他生活的时代是欧洲各国从封建主义过渡到资本主义的时代。他的《纠正公众对于法国革命的评论》(1793—1794)是他早期撰写的充满激进民主思想的政论性著作。

对青年费希特哲学思想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康德哲学和法国革命。在他进入哲学领域的时候,康德的批判哲学正是德国哲学界最热的话题,当时德国出版的无数哲学著作都在评论康德。康德发起的哲学革命正像哥白尼要让太阳静止下来,而让地球绕着太阳旋转一样,是要让理性这个太阳静止下来,而让现象世界围绕着理性旋转。康德看到当时的一切唯物主义哲学体系都有一个重要缺点,那就是它只强调从客体对主体的必然性,而忽视了主体对客体的能动作用;因此,它在社会历史领域里只认为人是环境的产物,而忘记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康德克服了这一缺点,在他的《实践理性批判》里抽象地发展了人的能动方面,认为从主观到客观的实践理性高于从客观到主观的理论理性。康德的哲学令青年费希特感到耳目一新。他在给一位朋友的信里这样写道:“自从我研读过《实践理性批判》以来,我就生活在一个崭新的世界里。我过去相信的一些原理,无论多么不可推翻,现在在我看来已经被推翻了;我在过去相信的一些事物,尽管在以前对我来说绝不可能得到证明,例如,绝对自由、职责等概念,现在在我看来已经得到证明。我对此感到十分高兴。令人难以言说的是,这个体系多么尊重人性,这个体系给予我们多大的力量啊!”注1在给另一位朋友的信中,他写道:“康德哲学,特别是它的道德哲学部分给予人的整个思想体系的影响,尤其是它在我的整个思维方式中产生的革命,真是难以形容,我应该向您承认,我现在由衷地相信人是自由的,并且看到,只有在这个前提下,职责、美德和整个道德才可能成立”;“我还进而明显地看到,那种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有必然性的原理给社会造成了非常有害的结果,所谓的上等阶层的大量道德败坏现象即源出于此”。注2在青年费希特看来,那 种主张从客观到主观的唯物主义体系会得出一切不合理的现实都有其不可改变的必然性的结论,反之,康德强调从主观到客观的先验哲学思想则会得出人有改变一切不合理的现实的合法权利的结论,因此,他在开始研究康德时就特别重视并且逐步发挥了这一思想。

正当德国掀起一场哲学革命的时候,在莱茵河彼岸,一场震撼世界的政治革命已经爆发,攻克巴士底狱的法国人民正在高举着《人权宣言》这个反封建的纲领,投入制定宪法和选举代表国民最高主权的政府的斗争,要求废除贵族特权和没收教会财产,从而把革命推向一个又一个新的阶段。对于法国革命,费希特表现出了浓厚的政治兴趣。他不仅读过大量有关法国革命的书刊,而且还经常与朋友们议论那里发生的事情。他在1792年匿名发表了《向欧洲各国君主索回他们迄今压制的思想自由》。在这个小册子里,他一方面肯定了法国人民的革命创举,另一方面激烈抨击了普鲁士国王弗利德里希·威廉二世所推行的压制思想自由的文化政策。

《纠正公众对于法国革命的评论》是继《向欧洲各国君主索回他们迄今压制的思想自由》之后,费希特匿名发表的又一部政论性著作。费希特的这部著作不仅篇幅大,而且包含着他的正在形成的历史哲学思想、法权哲学思想和宗教哲学思想,是他青年时期的一部重要著作。

在费希特撰写这部著作的时期,法国革命正在如火如荼地发展,进入十分重要的阶段。1792年8月10日巴黎人民的起义废除了路易十六;全国普选产生的国民公会正式宣布法国为统一的共和国;革命军队击溃了普奥联军对法国革命的干涉,很快就把敌军赶出了国土。但把持国民公会的吉伦特派并不想让革命继续深入下去,他们推行了一系列反革命的和叛国的政策,诸如庇护资本家的投机倒把活动,给人们制造饥饿;迫害民主派,分裂革命力量;对王党的叛乱和英国组织的反法联盟的进攻熟视无睹,以致吉伦特派的将领公然叛变,投到外国干涉者方面。在这种内忧外患的严重情况下,雅各宾派于1793年5月31日领导巴黎人民举行推翻吉伦特派统治的起义,把革命推向了最高峰。雅各宾派先后颁布三个土地法令,废除一切封建权利、义务和租税,摧毁了封建土地所有制;采取了严禁囤积居奇、全面限定物价和镇压反动势力的革命措施,并且改组军队,平息了王党的叛乱,打退了外来敌人的进攻,取得了巨大的胜利。

法国雅各宾派的革命民主专政,吓倒了许多曾经欢迎和同情过法国革命的德国知识界人士,使他们改变了自己的立场。但是,费希特则对这场伟大的革命始终采取了肯定的态度。他密切注视法国革命的进程,指出“法国革命对于全人类都是重要的”;“法国革命正是一幅关于人的权利和人的价值这个伟大课题的瑰丽画卷”。注3

费希特的这部著作以康德哲学中的实践自我为基点,结合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的正确原则,批驳了反对法国革命的各种论调,论证了这一伟大事件的合理性,对法国人民那种在废除了君主立宪政体之后,为确立人民主权而进行的英勇斗争,发出了热烈的欢呼。他着重发挥了康德关于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的思想,把能动的自我作为评判是非曲直、回答时代已提出的根本社会政治问题的准则。在这部著作里,他用康德的原理探讨了这样一些根本问题,诸如人民修改自己的国家宪法的权利、废除封建剥削的根据、取消贵族特权的必要和没收教会财产的措施。这些问题都是时代提出的亟须加以回答的根本问题。

康德在其《纯粹理性批判》中认为,尽善尽美的国家制度虽然是一个绝对无法完全实现的理念,但它却是必要的,因为它可以使人类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他批评了把这个理念当作无聊幻想,而诉诸违背理想的事实的经验主义者们,认为在立法时必须把这个理念当作范型。他写道:“一部符合于那种使每个人的自由都能与其他人的自由共存的规律,保证人类享有最大自由(不是最大幸福,因为这种幸福会自动而来)的宪法,至少是一个必要的理念,人们不仅在最初起草一个国家的宪法的时候,而且在一切法律中也都必须把这个理念作为基础,并且人们一开始就必须不考虑种种现存障碍,这些障碍也许不是不可避免地产生于人的天性,而是产生于在立法的时候对那个真正的理念的忽视。”注4康德的这个思想构成了费希特评判法国革命的前提。

费希特清楚地看到,在当时对法国革命发表的各种评论中确实存在着深刻的哲学上的分歧,那就是,或者把理性主义定为评判依据的最高原理,或者把经验主义定为评判依据的最高原理。费希特认为,研究必须根据a priori〔先验〕原理进行,而绝不可根据经验原则进行。由于经验原则缺乏普遍有效性,我们无法从经验原则出发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我们必须从理性原则出发,把先验主体定为评判事实的基点,把它固有的规律定为检验事实的根据。这一规律就是道德规律。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只服从道德规律。从这两个不同的出发点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在改变国家宪法的问题上,理性原理要求把人的完善作为国家组织的终极目的,制定出保障人类享有最大自由的宪法;经验原则则要求在一切迄今为止的国家中寻找一个统一的目的,照此目的制定宪法。而在迄今为止的国家中,这一统一目的不过就是弱肉强食。因此,这些经验主义者只能抱着对已故亡灵小心谨慎的尊敬心情,修补陈腐不堪的政治体制。在人的实践活动的取向问题上,理性原理主张用理性抑制和陶冶人的感性,听从良心的呼声,理性命令的,就必须绝对产生,理性允许的,就绝对不允许阻碍;经验原则则放弃理性,强调感性利益是自由行动的动力,主张听从功利的呼声。在理想与现实的关系问题上,理性原则主张用理性衡量一切现存事物,改变不合理的现实,按照道德规律的要求,增进人类日臻完善的事业;经验原则则让人类在黑暗中来回摸索,靠手指头去寻找自己的道路,认为人类的崇高理想是不能引入生活和努力实现的。而旧社会的既得利益阶层只要不从地球上消失,就依然要坚持那种作为物质利益的经验原则,用它来评判人类的合理的自由行动,抱怨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费希特唤醒人民摆脱那种传统的经验主义思维模式,真正认识到他们的自我的价值与尊严,再也不要以为随着那股经验主义的潮流游去,就有可能到达幸福的彼岸。

费希特以理性主义的先验原理为向导,在批判地吸收社会契约论的成果的基础上,制定了他自己的社会概念,提出了他对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种关系的基本观点。他阐明了人具有哪些不可出让、不可剥夺的权利;阐明了人通过劳动成为自己的劳动产物的真正所有者;阐明了君主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有修改国家宪法的不可出让的权利。费希特认为,任何一个不可改变的国家组织都是矛盾的和不可能的,因为,从道德原则来说,任何一部不可修改的宪法都是违反那种由道德规律提出的人的使命的。道德规律指出,人类的教化就是锻炼人的一切力量,以达到完全自由的目的,或者说,达到日益完善的境地。而以往的人类历史进程并不能证明人类获得了走向完全自由的进步,相反地,人类通向自由的教化总是受到封建专制主义的限制和扼杀。费希特认为:“无论是什么国家宪法,只要它的终极目的与此完全相反,是在于对一切人进行奴役,使一个人得到自由,让一切人的教化都服务于一个人的目的,阻止导致大多数人自由的种种教化,它就不仅能加以修改,而且也确实必须加以修改。”注5费希特清醒地认识到,“一切君主国家的倾向都是对内实行毫无限制的独裁统治,对外实行一统天下的君主专制。”注6从君主国家对内实行独裁统治与对外发动侵略战争的这些历史事实中,费希特得出结论说:“既然人类不愿忍受这一大堆不幸,所以任何毫无限制的君主国家都是不应当存在的。”注7

那么,是否可能有一种着意于实现人类的终极目的的宪法呢?费希特认为这是可能的,“如果确实选中了适当的方法,人类便能够逐步接近自己的伟大目标;人类的每一个成员都将更加自由,而那些已达到目的的手段就该废弃了。”注8符合于人类必然进步的过程的宪法和国家组织将变得越来越简单,以致最后废弃自身而让位于理性的普遍有效规律的统治。

费希特最后的结论是:“没有一部宪法是不可修改的,一切宪法都可修改,这是由宪法的本质决定的。一部坏的宪法违背一切国家组织的必然的终极目的,它必须加以修改;一部好的宪法促进这一目的,它自身就能修改。前一种宪法是烂草地里的一堆火,它冒着烟,既不发光也不发热;它必须被扑灭。后一种宪法是一支蜡烛,它消耗自身,闪闪发光;在白天来临时,它就会熄灭。”注9费希特用这种结论向人民表示:人民改变其国家宪法的权利是不可出让、不可丧失的人权,规定国家宪法不得修改是违背人类精神的最大矛盾。人民有权进行革命,废除坏的旧法统,建立好的新法统;在此之后,人民依然有权修改自己的国家宪法,使之符合于人类越来越接近的终极目的。

费希特对于法国革命提出的根本问题的回答,也就是他对于欧洲各国从封建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的时期提出的根本问题的回答。他以高瞻远瞩的态度,把一个在哲学上代表理性主义、在政治上反映人民要求的自我确立为评判法国革命的最高原理,然后才依据这个自我具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和扭转乾坤的力量,合乎逻辑地研讨与回答了这场革命提出的根本问题,批驳了当时风靡于世的反对法国革命的言论,提出了他那些充满时代精神、闪烁着思想火花的精辟见解。他的这部著作在近代欧洲思想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正像托马斯·潘恩的《人权论》以大量的经验论据在英语国家维护了法国革命的理想一样,费希特的《纠正公众对于法国革命的评论》以充分的理性论据在德语国家也完成了同样的任务。

李理

北京,200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