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编校质量差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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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涉及台湾机构伪称的差错

【错例1-30】张××,教授,1978年毕业于台湾国立清华大学,获学士学位,后在英国剑桥大学获博士学位,台湾第二届国大代表。

【简析】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所谓的“中华民国政府”已不再合法,故其设立的机构不能称为“国立”,表述时应删去“国立”字样。为区别北京的清华大学,可称“台湾清华大学”。其所谓的“国大”亦为非法,“国大代表”是台湾当局的官方职务,应该加上引号。

【错例1-31】台湾《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委任人非经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将处理委任事务之请求权,让与第三人。”

【简析】 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鉴于其政权机构的不合法状况,应称“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若叙述中必须体现该文件在各类规定中的特殊性,较难避免“法律”一类词时,应加“所谓”两字和引号。本例可改为:台湾当局所谓“民法典”第543条规定……

【错例1-32】民国六十年,在一次兰花欣赏会上,出现一盆与众不同的报岁兰……后来张学良于兰展中也发现此名品,更是爱不释手,几经打听,才知此兰于民国五十八年产于台湾新店碧山村的火烧樟山林中。

【简析】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民国纪年已经结束。当图书引文所涉及的年份在“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之前时,可以使用民国纪年,但应括注公元纪年;在此之后,应一律使用公元纪年。对于台湾地区使用的所谓“民国纪年”,应换算成公元纪年。本例中的“民国六十年”“民国五十八年”应分别改为“1971年”“196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