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使人成为善人是否是法律的一种效果?
我们这么展开第一节:
反论1:使人成为善人似乎不是法律的一种效果。这是因为,正如《伦理学》所言,德性使人向善,注61所以,人通过具有德性而向善。但人的德性仅仅源于天主,诚如德性的定义所述,天主使德性不依靠我们而在我们之内生效。注62因此,使人成为善人不是法律所要实现的。
反论2:其次,除非人遵守法律,否则不会从中受益。但遵守法律的事实是由人是善的而产生的。所以说人的善是法律的前提。因此,法律不使人成为善人。
反论3:再者,如前所述,法律指向共同善。注63但是,有些人在共同体事务中举止得体,但在自身事务中却行为恶劣。因此,使人成为善人不是法律所要实现的。
反论4:还有,正如大哲学家所言,有的法律是暴君式的(tyrannical, tyrannicae)。注64但暴君只关心自己的私利,而不欲求臣民的善。因此,法律不都使人成为善人。
但是相反,大哲学家却说:“所有立法者的目的都在于使其治下的人成为善人。”注65
我的回答是,正如前面所论,法律不过是统治者管理其臣民的理性指令。注66任何从属者之德性皆在于其恰当地服从统治者。因此,我们可以发现易怒和性欲力量的德性在于其对理性的驯服。同样,如大哲学家所言,所有臣民的德性在于对其统治者的良好服从。注67因此,法律的恰当效果明显旨在引导其臣民获得恰当的德性,而德性是使得其臣民向善的事物,那么法律的恰当效果即是使得其臣民成为绝对意义上或者特定方面上的善人。因为,如果立法者的目的在于真正的善,这是根据天主之正义所规定的共同善,那么法律的效果就是使人成为绝对意义上的善人;然而,如果立法者的目的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善,而只是对自身的功用或快乐,或者与天主之正义相违逆,那么法律就不是使人成为绝对意义上的善人,而只是相对意义上的善人,即与特定统治相关的善人。这样的善甚至也出现在那些自身坏的事物之中。因此,可以称一个人善于偷盗,因为他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与他的目的相适应。
答复1:如前所述,德性有两种,即,先天灌输的和后天修成的。注68惯常行为的事实有助于二者,但却以不同的方式,它促成后天的德性,同时倾向先天的德性,在先天的德性已经存在时保存它并培育它。并且,由于法律是为指引人的行为这一目的而颁布的,在人的行为有助于德性的范围内,法律使人成为善人。因此,大哲学家在《政治学》中说:“立法者通过使人经常行善而成为善人。”注69
答复2:守法有时并非由于德性的完善,而是因为对惩罚的恐惧,有时甚至仅仅是源于理性的指令,这是德性的开端,我们前文对此已有论述。注70
答复3:部分的良善应置于其整体中加以考虑,因而奥古斯丁说,部分与其所属的整体不和谐这是不得体的。注71由于每个人都是城邦的一部分,除非他恰当地分配共同善,否则就不可能本身即是善的,同样,除非部分与整体协调,否则整体也是无法形成良好秩序的。因此,除非公民是有德性的,至少那些具有统治职责的公民是有德性的,否则城邦的共同善就不可能繁盛。但是,其他的公民的德性只要达到遵从其统治者的程度,这对于共同体的善就足够了。因此,大哲学家说,统治者的德性与善人相同,而普通公民的德性却与善人不同。注72
答复4:在严格意义上,暴君的法律因未能遵从理性就不是法律,而毋宁是对法律的歪曲;但就它属于法律这一点而言,它的目标仍然是使人向善。它具有法律的性质仅仅在于它是上级对臣民发布的指令,目标在于要求他们的服从;这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使人向善,而只是与特定统治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