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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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是否只有一种神法?

我们这么展开第五节:

反论1:似乎只存在一种神法。因为一国只有一王,则只有一法。那么,整个人类只有天主一王,正如《圣咏集》第47章8节所言:“天主是普世的君王。”因此,有且只有一种神法。

反论2:再者,所有法律都指向立法者针对立法对象所欲实现的目的,但天主对所有人都要求同样的事情,正如《弟茂德前书》所言:“他愿意所有的人都得救,并得以认识真理。”因此,有且只有一种神法。

反论3:还有,与自然法相比,神法似乎与永恒法更为相近,因为神恩的启示高于自然的知识。但自然法对于所有人只有一种,所以神法也只有一种。

但是相反,宗徒说(《希伯来书》第7章12节):“司祭职一变更,法律也必然变更。”但在同一段也说,司祭职有两种:肋未人的司祭职和基督的司祭职。因此,神法也有两部分,即旧约法律和新约法律。

我的回答是,如我们在第一部分所言,区分是数目的原因。注50事物可以两种方式区分。首先,那些完全不相同的事物,如一匹马和一头牛。其次,同一类中的不完善者和完善者,如,一个孩子和一个成人;以这种方式,神法被分为旧约法律和新约法律。因此,宗徒[《迦拉达书》(Galatians)第3章24、25节]将旧约法律下人的状态比作启蒙师教导下的孩子,而新约法律下人的状态则是完全长大的成人,他们不再处于启蒙师的教导之下。

如前所述,这两种法律的完善和不完善被认为与上述与法律相关的三个条件相联系。这是因为,如前所述,首先法律指向共同善,以此作为其目的。注51这种善有两种。一种是可感知的世俗的善,在这方面人直接由旧约法律规定。因此,在立法伊始,人们被带到迦南的世俗王国(《出谷纪》第3章8—17节)。另一种是精神的神圣的善,在这方面人由新约法律规定。因此,基督在宣讲之初便邀请人们去天国(《玛窦福音》第4章17节):“你们悔改罢!因为天国临近了。”因此,奥古斯丁说世俗善的许诺包含在旧约之中,因此称之为旧的;但永生的许诺属于新约。注52

其次,法律要求人依正义的命令去行为,这也是新约法律比旧约法律更为饱满的原因,因为它也管辖着我们的内心活动;正如《玛窦福音》所言:“除非你们的义德超过经师和法利赛人的义德,你们绝不能进天国。”因此,就有了这样的说法:旧约法律约束着身体,但新约法律却看管着灵魂。注53

第三,法律引导人们遵守诫命。旧约法律通过人们对惩罚的恐惧,而新约法律却通过爱,这种爱由基督的恩宠浇灌到我们的内心之中,旧约法律预示了这种爱,而新约法律却赐给了这种爱。因此,奥古斯丁说,法律与福音之间的区别即是敬畏与爱之间的区别。注54

答复1:对于孩子和成人,家长发布着不同的命令;同样,天主在他的国度中当人不完善的时候为人颁布一种法律,当人通过先前的法被导向对天主之事具有更多的能力时颁布另一种较为完善的法律。

答复2:除非通过基督人无法得救,根据《宗徒大事录》:“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字,使我们赖以得救的。”因此,在基督降生之前都无法发布让所有人都得救的法律。但是,在基督降生之前需要为基督降生于其间的人们颁布一种包含得救之基本正义的法律,以便让人们做好接受他的准备。

答复3:自然法通过特定的普遍原则指引着人,不管是完善的人还是不完善的人都是如此。因此,它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致的。但是,神法在特定的具体事物上指引着人,这对于完善的和不完善的人却是不同的。因此,如我们前面已经证明的,需要双重的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