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齐物
在庄子的哲学体系中,相对主义思想的前两项虽然是否定的,但其第三项,即“彼是方生之说”中,却包含着由对个性和各自原则的否定到对个性存在的肯定的转变。在相对主义思想的前两项中,庄子认为彼此不能互证,彼此都不具有普遍意义,而在第三项“彼是方生之说”中,则认为彼此可以相互因依而存在,由此包含了对个性和各自原则的肯定因素。庄子就从这里出发,由对个性存在的肯定进而推导出一个概括了所有事物个性的共性。
从“东西相反”,也就是事物个性和各自原则间的矛盾对立,到“不可相无”,也就是各事物相互因依而存在,到“物无贵贱”(《秋水》)、“万物殊理,道不私”(《则阳》),也就是说,在事物的个性和各自原则之间,本不分高低贵贱,原则和性质虽异,却都可以并存不废。在这个逻辑过程中,虽然事物的个性不能延伸为天地万物的普遍原则,事物的个性全都以其自身存在为其存在的根据,但是,个性以其自身的存在为根据,恰恰就正是天地万物的普遍原则。
《秋水》: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以俗观之,贵贱不在己。……兼怀万物,其孰承翼?是谓无方。万物一齐,孰短孰长?
《齐物论》:举莛与楹,厉与西施,恢恑谲怪,道通为一。……唯达者知通为一……是以圣人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均,是之谓两行。
“无方”就是“不私”,就是“天均”。“两行”就是并生并死,就是彼此两存,万物一齐。天地万物在存在的根据和意义上同一,个性和各自的原则不同而具有同样的理由和依据,具有同样的权利和资格,而没有大小之别、高下之差,这就叫作“齐物”。
从超越了度量关系的绝对自由的“逍遥”,到“唯达者知通为一”的“齐物”,至此,庄子的“道”已初见端倪了。然而与此同时,庄子也留下了一个逻辑上的自我矛盾,就是:既然“我与若与人俱不能相知”,又何以知“儒墨之是非”者非,而己之“和之以是非而通为一”者是?既然事物彼此之间不能互证,也不能自己确定自己,那么,庄子自己所论证的齐物的概念也同样不能确定。战国时期儒墨称为显学,二家各执是非,都坚持以自己为是,而指责对方为非。庄子认为儒墨各是其所是而非其所非,儒墨二家的是非都不是可以确定的。但是,作为道家的庄子,否定了儒墨的是非,而提出自己的“齐物”,这也是在“以其所是非其所非”,所以从逻辑上说,庄子就该和儒墨一样,同样是没有道理和不能确定的。这就产生了庄子认识论中的自我矛盾。
这实际上是一个在讨论终极原因即本体论时,形式逻辑所必然产生的自身局限的问题。形式逻辑的论证是否可以完成哲学本体论的阐述?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各家无不自立其说,并对其学说给以最充分的论证。在这些论证中,各家几乎都用形式逻辑的方式进行阐述,形式逻辑所不及的,就继之以独断。只有庄子在他自己的著述中,以设问的形式再三再四地提出这一问题,提出庄子哲学体系的自我矛盾,同时也是形式逻辑的自身局限。8
比如在《至乐》篇中:“吾观夫俗之所乐……吾未之乐也。……果有乐无有哉?吾以无为诚乐矣,又俗之所大苦也。”众人感到欢乐的事情,我从不觉得欢乐。我真是喜欢无为,众人又把无为看作苦难。究竟有没有欢乐呢?庄子的结论是疑问。不得而知,无可证明。庄子虽然再三再四地提出这个问题,但他始终也没能解决这个问题。
事实上,庄子在建立自己形而上学的道论的时候,在否定了形式逻辑的同时也撇开了他的相对主义。道论的建立,在认识论上不是通过相对主义,而是通过直觉和抽象思辨。在先秦诸子的论辩中,庄子的相对主义思想和齐物的思想是一对正反不同的概念。相对主义是反面的概念,用以否定儒墨;齐物是正面的概念,用以建立庄子自己的道论。所以,相对主义在整个庄子哲学体系中的地位是较为次要的,因为它的作用不是从正面上建立了庄子的道论,而是从反面上否定了儒墨的学说,不仅是否定了儒墨的学说,而且进而也否定了庄子自己的齐物概念。《齐物论》:“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马喻马之非马,不若以非马喻马之非马也。”以否否否,实际上是同否;以非非非,其结果是两非。庄子以相对主义否定儒墨,又由相对主义引申出齐物的概念,但其实际上的结果,却是儒墨、相对主义和齐物概念三者共同被否定。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庄子”条目(冯契撰)认为,庄子在认识论方面是相对主义和不可知论的,“庄子以相对主义作为认识论基础”,“他看到一切都处在‘无动而不变,无时而不移’中,却忽视了事物质的稳定性和差别性,认为‘天下莫大于秋豪之末,而泰山为小;莫寿乎殇子,而彭祖为夭’。主张齐物我,齐是非,齐大小,齐生死,齐贵贱,幻想一种‘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的主观精神境界,安时处顺,逍遥自得,倒向了相对主义和宿命论”。又,同书“相对主义”条目(林青山、李景源撰)解释相对主义为:“割裂相对与绝对的辩证关系,否认事物本身及对事物认识的稳定性、客观性的一种形而上学观点和思维方法”;“相对主义作为形而上学的一种表现,它是诡辩论、不可知论、唯心主义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在中国,老子和庄子的辩证法思想中也包含了相对主义的因素”。
以上这二处对庄子和庄子的相对主义的论述并不符合庄子哲学的本义,因而并不能概括庄子哲学的真实内容。第一,庄子相对主义的认识论在中国早期哲学思想中并不是消极的,而有其独特的地位和独到的贡献。正如冯契自己所说:“庄子的相对主义起着反对主观主义的作用,是哲学向辩证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先秦诸家在认识论上都有独断论的倾向,而庄子则认为经验和理性都是相对的。从而否定了人们认识上的‘独断的迷梦’。”9台湾学者李震也说:“笔者以为庄子泯是非之说,并不意谓庄子在知识方面的怀疑论,而在于肯定感性和理性认识之限度。庄子所追求的真知是绝对性的,亦即有关‘道’的认识。‘道’不是理智分析的对象,‘道’超越了是非相对的层面。”10第二,庄子哲学的核心是他的形而上学的本体论,也就是道论,而不是作为认识论、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而且,所谓齐物和相对主义,是与儒墨之是非一起被共同否定的概念。道论的建立不是通过相对主义,而是通过直觉和抽象思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