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掏空行为不易监管
在国企混改后的治理结构中,国资“一股独大”,不同治理主体难以相互制衡,这样,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就会彻底失灵,还会引发大股东掏空行为等道德风险。(7)当然,在国企混改前,就会因此而吓退非公资本,使国企混改难以有效推行。此外,同样是大股东并购行为,在股份公司业绩好时,大股东高溢价并购,就是掏空行为,而在业绩差时,并购则是支持行为。(8)同时,要更多聚焦于“大股东构建金字塔式上市公司持股结构,进行关联交易”的掏空动机与行为。(9)所以,可以找出以下四类行为:一是集团占据主导地位,与下属企业资产交易不正常、价格不公允,由董事与经理做出定价决策;二是集团需巨额资金周转,会优先向下属企业长期借款或由其担保,行使控制权,无须走贷款(担保)审核程序,利率低廉,还款灵活;三是集团对经营方针、管理决策拥有大部分表决权,迫使下属企业从事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却转移走利润;四是集团定向发行股票和回购证券,稀释下属企业股份,变相掠夺其中小股东利益。但是,不能简单地采用掏空行为视角分析国有大股东的关联交易,因为在很多时候,国企要承担大量的政策性负担。(10)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现代企业制度衍生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相互制衡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为大小股东合理配置控制权,经理层忠于股东利益,监事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最终实现股份公司的收益最大化。但国资“一股独大”,国企混改后的企业高管层任免权还掌握在政府手中,即使有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也多会流于形式。国企董事长与总经理没有明确的权责利划分,或由一人兼任双职。于是,政府监管掏空行为就面临“加强,就会强化行政干预”与“放任,就会导致出资人缺位”的两难境地。
国企整体上市混改,注入非公资本,国有股权比重低于非国有股权甚至退出,但“一股独大”现象并未消失,掏空行为反而会不断增多,因此,需要重新配置控制权。那么,介于“完全国营”与“完全民营”之间的部分民营化状态,即组成混合所有制企业才是国企改革的最优策略。其平衡社会福利的程度最高,(11)第一大股东是国资,第二大股东是非公资本,股权制衡效果明显。如果前两大股东都是非公资本的话,会倾向于合谋,极易引发掏空行为。(12)如果降低前五大股东的国资比重,会明显提高企业绩效,但是过多的非公资本占比反而会降低绩效。(13)所以,国企要混改,从市场领导者向市场跟随者转变。此外,国企混改即便是“一股独大”,也并不必然会带来国有资产流失,或掏空非国有股东权益。其关键在于,要有程序公正、交易公平、信息公开、法律严明的治理机制。如果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那么交易操作流程和权责审批程序会更规范。外部中介对资产评估定价也会更公允,内部审计、纪检及员工等监管都会到位。另外,国企国资价值要在动态交易中得到体现。如果把住国有股份不放,任其贬损也不交易,就不能使国资保值增值。